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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7〕68号文的合法性探究

2026-05-28 10:30:23 作者 : 浏览 : 46 次 0 评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中央第十一巡视组:

当前,国务院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明确要求政府从具体发证业务中退出,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交由市场和社会进行认定。然而,作为改革关键文件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其部分内容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的嫌疑,对非准入类职业资格认证活动施加了缺乏上位法依据的限制,实质上构成了对市场自主评价行为的过度干预。

这一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不仅关系到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更直接影响民营经济在职业培训领域的生存空间。现就相关问题反映如下。

 

一、核心问题:混淆概念且越权行文

人社部发〔2017〕68号文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该规定存在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其一,混淆了准入类与非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概念。准入类职业资格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设置依据,具有法律强制性。而非准入类职业资格,即水平评价类,则是社会化的能力水平证明,由第三方机构依据市场需要开展评价活动,供用人单位参考使用。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法律规制逻辑也应当有所区别。

其二,对非准入类证书的字样和标志限制缺乏上位法授权。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以一份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全国范围内所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自主评价活动作出了具有普遍禁止效力的规定,这实质上是在设定减损市场主体权利的义务规范。

二、超越权限:违反规章制定程序的多项规定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人社部发〔2017〕68号文虽名为“通知”,但其对市场主体使用特定字样和标志的限制,实质上构成了对市场主体权利的减损。然而,检索现行法律法规,并无任何一条规定授权人社部门以“目录管理”之名,禁止社会评价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全国”或“职业资格”等描述性字样。这种“法无授权亦可为”的行政姿态,与“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原则相悖。

此外,该文件涉及对全国范围内证书印制和使用的统一管制,属于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利义务的内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以人社部一家名义单独发文,其程序合法性亦存疑问。

三、国徽标志使用规定:违反《国徽法》的明确授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明确规定,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这意味着,国徽图案使用的权限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无权对国徽使用作出普遍性禁止规定。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以部门通知形式,禁止社会评价机构在证书上使用国徽标志,超出了人社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构成越权行文。

值得深思的是,人社部门自身下属鉴定中心颁发的各类证书上,国徽图案的使用却从未受到质疑。这种“只许官家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双重标准,进一步凸显了人社部发〔2017〕68号文相关规定并非出于维护国徽尊严的纯粹目的,而是服务于排除竞争、维护垄断利益的现实考量。

四、与“放管服”改革精神的根本背离

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明确决定,逐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人社部办公厅随后印发通知,要求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这是“放管服”改革在职业资格领域的核心精神,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然而,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中对“全国”“职业资格”等字样的使用禁令,在实践中被异化为排斥民营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制度工具。一家合法经营27年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其证书被全盘否定的核心依据之一,便是使用了“全国”、“职业资格”字样。这种机械适用、选择性执法的做法,与国务院推动社会化认定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从书面意义上看,人社部发〔2017〕68号文的本意是“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但其执行结果却是:职业资格名义上减少了,但评价权力并未真正释放给市场,而是通过“目录管理”和“字样禁令”留在了行政体系内部循环。这实质上是以“放管服”之名,将职业资格的管理牢牢地嵌在在行政体系内部。

五、JYPC的诉求

一是请求对人社部发〔2017〕68号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中关于禁止社会评价机构使用“全国”“职业资格”等字样及国徽标志的规定,是否违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国徽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超越法定权限的越权行文。

二是请求督促人社部门明确区分准入类与非准入类证书的规制逻辑。对于非准入类水平评价证书,只要不虚假宣传、不误导公众,不应以“字样违规”为由全盘否定其合法性。证书的价值应由市场检验,而非由行政部门通过“字样审批”来预先设定。

三是请求推动人社部门回归监管本位。建议督促人社部门切实履行“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工作重心从“管字样”“管目录”转向对虚假宣传、欺诈培训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而非通过越权文件维持对市场的行政垄断。

当一份本应服务于改革的文件,异化为某些部门维护既得利益、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时,它损害的已不仅仅是JYPC一家企业的合法权益,而是整个职业技能评价市场的公平与正义,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庄严承诺。

我们恳请中央有关部门,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对人社部发〔2017〕68号文进行彻底的合法性审查与清理。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才能让千千万万的技能型人才,在公平、透明、法治的环境中,凭本事吃饭,靠实力发展。

 

举报人: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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